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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纪检监察干部“八小时以外”管理监督工作的规定(试行)

来源:赞皇县纪委监委 发布时间:2023-12-25 10:58:40 阅读量:429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格纪检监察干部“八小时以外”的监督管理,规范和约束纪检监察干部生活圈、社交圈、朋友圈,切实树立纪检监察干部的良好形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党纪法规和《河北省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办法(试行)》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八小时以外”是指纪检监察干部在工作时间以外所从事的与职务影响相关或个人生活领域的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县纪检监察系统干部。

第四条  对纪检监察干部“八小时以外”的监督管理,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坚持分级负责、层层落实;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监督、严格管理;强化预防、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依纪的原则。

第二章  监督内容

第五条  纪检监察干部在“八小时以外”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党纪党规,自觉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要求做到“十五个不准”:

(一)不准泄露纪检监察机关秘密、工作秘密和其他国家秘密。

(二)不准擅自在微信朋友圈、微博、网站论坛等信息网络平台及其他公开场合编造、传播政治谣言及发表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纪检监察机关形象等不当言论、负面信息。

(三)不准擅自参加集会、游行、示威活动,违规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

(四)不准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执纪审查和执法调查。

(五)不准私下会见被审查调查人、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以及接受他人以任何名义馈赠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六)不准让被审查调查人、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或单位以及其他企业和单位报销应当由本人及其配偶、子女支付的各种费用。

(七)不准接受被审查调查人、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或单位的宴请,或提供的娱乐休闲、旅游度假、健身美容等活动。

(八)不准向被审查调查人、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或单位借钱、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以及其他物品。

(九)不准经商办企业或参与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从事有偿中介活动,利用执纪执法职权为配偶、子女和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

(十)不准借婚丧喜庆等事宜大操大办、借机敛财。

(十一)不准为企事业单位、组织和个人讨债、逼债,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

(十二)不准参加邪教、传销等组织或宗族势力,参与迷信、赌博、吸毒活动或其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行为。

(十三)不准不讲诚信,逾期不归还银行贷款,恶意拖欠物业费。

(十四)不准出入不健康娱乐场所,参加不健康娱乐活动,在公共场所耍特权、逞威风、蛮横无理、酗酒闹事。

(十五)不准有其他违反职业道德、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三章  监督措施

第六条  建立行为承诺制度。全体纪检监察干部签订“纪检监察干部八小时以外行为规范承诺书”,承诺遵守本规定,明确违诺应承担的责任。承诺书由纪检监察干部本人签名后交县纪委办公室存档。

第七条  建立“八小时以外”工作报告制度。纪检监察干部“八小时以外”遇有重大事项和因私离开市行政区域,必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及时报告。

第八条 建立教育警示制度。各室(组)、乡(镇)纪委结合有关会议对纪检监察干部进行纪律作风教育,按照部署及时开展警示教育和专项教育整治活动,强化纪律规矩意识。

 第九条  建立谈心谈话制度。各室(组)、乡(镇)纪委负责人每半年至少与本室(组)、乡(镇)纪检监察干部普遍进行一次谈心谈话,了解干部思想、学习、工作、生活、家庭、身体等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思想引导、心理疏导。本室(组)、乡(镇)纪检监察干部若出现生活遇到挫折、工作压力过大、情绪产生波动、思想认识模糊、行为表现异常、违纪苗头萌发等情况时,必须及时与之谈话,谈话应注重实际效果,不应有谈话次数限制。

第十条  建立家庭走访制度。要掌握本室(组)、乡(镇)纪检监察干部家庭住址、家属电话等基本信息,当纪检监察干部职务发生变动时必访、受到重大表彰或处分时必访、本人住院或直系亲属病重住院时必访、家庭遇到重大变故时必访,进一步了解纪检监察干部的业余生活情况、思想情绪变化以及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一条 建立调查问卷制度。以本规定第二章所列事项为主要内容制定“纪检监察干部‘八小时以外’行为情况调查问卷”,由县纪委办公室牵头向县公安局、县法院,以及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行政审批局、县水利局、县交通局、县住建局等与公共资源联系紧密、承担公共工程项目相对较多的单位发放调查问卷,重点了解纪检监察干部是否存在利用职权插手、过问、参与工程招投标、各类诉讼,组织参与非法集资、民间违规借贷活动以及酒后驾车、赌博等情况,调查每年度进行一次。

第十二条  建立社会监督制度。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认真受理群众通过网络、来信来访、举报电话等途径投诉纪检监察干部“八小时以外”的违纪行为。每年走访纪检监察干部所在(村)社区,了解纪检监察干部“八小时以外”表现情况。

第四章  监督责任

第十三条  对纪检监察干部“八小时以外”管理监督要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失责必究。

第十四条  县纪委常委会在管理监督中的职责:

(一)决定制定和修改对纪检监察干部“八小时以外”管理监督工作的规定;

(二)依纪依规对严重违反该规定的行为进行追责;

(三)每年度至少分析、研究、部署一次纪检监察干部“八小时以外”管理监督工作;

第十五条  县纪委、监委班子成员的职责:

(一)县纪委书记对其他班子成员遵守规定和履行监督职责情况负领导责任。

(二)其他班子成员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对分管室(组)、乡(镇)纪检监察干部“八小时以外”的管理监督负领导责任;对分管室(组)、乡(镇)纪委负责人依照本规定履行监督职责实施监督。

第十六条  各室(组)、乡(镇)纪委负责人的职责:

(一)对本室(组)、乡(镇)纪检监察干部“八小时以外”管理监督负直接责任;

(二)及时了解和掌握本室(组)、乡(镇)纪检监察干部“八小时以外”的思想和行为动态,发现苗头性问题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

(三)发现本室(组)、乡(镇)纪检监察干部存在“八小时以外”违纪违规行为的,应向主管领导及时报告;

(四)配合主管领导做好本室(组)、乡(镇)纪检监察干部的谈心、走访、调查等工作,抓好本室(组)、乡(镇)纪检监察干部上述各项监督措施的落实。

第十七条  纪检监察干部监督机构(县纪委办公室)的职责:

(一)组织实施对全体纪检监察干部“八小时以外”的承诺、调查问卷、社会监督等工作;

(二)对本规定实施中形成的的承诺书、调查问卷等各种文书资料进行收集并存档;

(三)依纪依规查处纪检监察干部“八小时以外”的违规违纪问题。

第十八条  全体纪检监察干部的职责:

(一)认真落实纪检监察干部“八小时以外”管理监督工作的规定,严格执行各项禁止性规定;

(二)配合组织对监督中发现问题的调查和核实。

第五章  问题处理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者,根据委领导要求,由纪检监察干部监督机构对有关信息整理、分析、调查、核实,也可以用书面形式对被反映的纪检监察干部进行函询,要求其限期说明情况,根据调查结果分别处理:

(一)情节轻微的,干部监督机构提出建议,由室(组)、乡(镇)纪委负责人商请主管领导进行提醒谈话,做好谈话记录;

(二)达不到党纪政务处分但明显存在问题的,干部监督机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发出“整改通知书”;对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予以批评教育或责令作出检查并督促其限期改正;

(三)对苗头性问题、隐患性问题,由各室(组)、乡(镇)纪委负责人逐级报告,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化解防范措施;

(四)违纪违规的,由干部监督机构调查提出处理建议,报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条  上述监督、处理的结果作为纪检监察干部晋升、奖惩的重要参考。纪检监察干部在“八小时以外”出现一般问题、不主动报告且经调查属实,当年不得评先评优;发生违纪问题、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在处分影响期内不得提拔重用。

第二十一条  对不按照本规定第四章的规定履行职责,疏于监督管理和教育引导,致使本室(组)、乡(镇)纪检监察干部在“八小时以外”多人次发生违纪违法问题或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按照“一岗双责”“两个责任”的规定,根据问题性质及严重程度,分别追究各室(组)、乡(镇)纪委负责人的管理监督责任。对室(组)、乡(镇)纪委负责人发现本室(组)、乡(镇)纪检监察干部存在“八小时以外”违纪违规行为,故意隐瞒袒护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从严从重追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赞皇县纪委监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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