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赞皇县纪委监委 发布时间:2021-09-01 19:01:26 阅读量:1129
赞皇县纪委监委机关工作人员请销假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机关建设,严肃工作纪律,维护工作秩序,保障机关工作正常运转,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委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内设机构、派驻(出)机构干部职工。
第三条 干部职工按照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假期休假;因事、因病不能上班需请假的。
第四条 除国家法定假日外,干部职工拟休假、请假的,须填写报备单,并按程序审批、备案。遇有紧急特殊情况来不及履行请假手续的,应先口头请假,事后再补书面手续。
第五条 假期结束后应按时返岗并销假。
第六条 休假(休假包括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产假、护理假、丧假。)均按国家规定执行,委领导班子成员休假需经书记批准;各内设机构和派驻(出)机构主要负责人休假,经主管常委同意、报分管副书记审批并报告书记;委机关其他干部职工休假经所在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同意、报主管常委审批并报告主管副书记;派驻(出)机构其他干部职工休假经所在派驻(出)机构主要负责人同意、报委分管该派驻(出)机构的常委审批并报告主管副书记。
第七条 事假
干部职工因事因病须离开工作岗位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可请事假。
委领导班子成员事假向书记报告;各内设机构和派驻(出)机构主要负责人1天(含)以下的事假由主管常委批准;2天以上的事假,经主管副书记批准;3天以上的事假,需经书记批准。其他干部职工1天(含)以下的事假,由所在内设机构、派驻(出)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2天以上的事假,经主管常委批准;3天以上的事假,经主管副书记审批;5天以上的事假,请书记审批。
第八条 因病请假超过5天以上的需提供医院出具的相关证明。
第九条 领导干部因公外出报备
委领导班子成员离开赞皇的,须向书记报告;各内设机构、派驻(出)机构主要负责人离开赞皇的须提前向委主管常委、分管副书记报告,同时向办公室报备,报备内容包括外出事由、时间、地点,外出期间如行程有变化应及时补充报告。
外出期间应保持通信联络畅通,返回后要及时报告有关情况。
第十条 休假须向办公室报备;休假、请假期间领导干部需离开赞皇的,须向办公室报备;事假、病假情况由室(组)每季度统计汇总,向办公室报备。
第十一条 委领导班子成员公休、法定节假日期间离开赞皇的,须向副书记报告;副书记离开赞皇的,须同时向书记报告。
第十二条 休假、请假获准后,须对工作进行妥善安排和交接后方可离岗。休假、请假期间,应保持通信联络畅通,如遇紧急情况,应及时返岗。
第十三条 干部职工请事假、病假累计30天(含)以上的,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当年请事假、病假累计半年的,不参加当年年度考核。
第十四条 对擅自休假,不按规定履行休假、请假手续的,以及休假、请假逾期未续假又不按时上班的,视对工作的影响程度,进行批评教育等处理;对于休假、请假无故逾期不归的,视为旷工,按照公务员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办公室负责管理委机关干部职工休假、请假工作,要做好休假、请假的备案和统计汇总等工作,督促、检查委机关各室(组)和干部职工严格遵守执行本规定。
第十六条 县委巡察机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借调工作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参照有关法律、法规等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县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前委机关制发的有关休假、请假制度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2021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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